由于未经商标持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千禧之爱”图标,统一企业被告上法庭。据《北京商报》9月28日消息,法院已审结此案,并判定台湾食品巨头统一的北京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史先生20万元。
经查证,史先生全名史海龙,于2008年3月7日成功注册了“千禧之爱”+图形商标,该商标核准在第30类饮料等商品上使用。
史先生表示,家乐福中关村店销售的由北京统一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统一奶茶”包装上印有“千禧之爱”文字及图标,该图标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图案近似,突出的文字识别部分“千禧之爱”也完全相同,商品属于同一类别,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随后史先生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统一和家乐福停止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统一生产的涉案产品侵犯了史先生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统一不服宣判,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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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千禧之爱”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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