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岛”咖啡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案件简介:
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于2002年10月8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上岛”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核准使用的服务项目是:咖啡馆,自助餐馆,饭店等”。
上述商标于2004年4月21日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并予以公告。
陈文敏(以下简称异议人)对上述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理由:异议人拥有在先的著作权,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因此陈文敏请求国家商标局对“上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国家商标局认定:
异议人提交的美术作品,在已经生效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书中都认定,陈文敏对“上岛及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由此,商标局亦可认定异议人陈文敏就“上岛及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陈文敏的“上岛及图”美术作品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及视觉效果上存在本质的差异,在整体外观上亦区别明显。并且异议人对“上岛及图”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赋予其对“上岛”文字拥有垄断使用的权利。同时,“上岛”作为两个中文字的组合,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陈文敏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评点:
我国《著作权法》不能赋予权利人对作品中的中文拥有垄断使用的权利。
因此,权利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及以《著作权法》主张权利时,应注意《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客体是有限的。
(摘自国家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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