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蜡笔小新”输给了时效
案件简介:
1992年,日本株式会社双叶社(以下简称双叶社)经《蜡笔小新》原创人臼井义人授权,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及商品化权。
双叶社对广州诚益眼镜公司9个“蜡笔小新”商标(以下称为争议商标)提出争议,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驳回了该申请。
双叶社不服,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双叶社认为:广州诚益眼镜公司的9个“蜡笔小新”商标的注册时间是1997年12月,根据当时适用的1993年商标法,对已注册商标提起争议并无时间限制;鉴于“蜡笔小新”动画及漫画的知名度,应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商评委认定:双叶社于2005年1月26日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申请,按2001年12月后实施的新商标法规定,双叶社的申请已超出法定的5年年限;且双叶社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获得注册时,“蜡笔小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上已成为驰名商标,不能证明广州诚益眼镜公司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具有恶意。
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双叶社败诉。
案件评点:维权要注意时效。根据《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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