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LIBABY没了BABY,还能赢吗?
案件简介:
东莞市虎门威利制衣厂(以下称为被异议人)在第25类童装、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WEILIBABY”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该商标予以公告。
法国维脱芒•韦尔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以上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WEILIBABY”与异议人在同类商品“服装(皮衣除外)”上已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WEILL及图”构成近似。
国家商标局认定:
被异议商标“WEILIBABY”中的“BABY”因使用在“童装;服装”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而不具显著性,故显著部分为“WEILI”。异议人商标“WEILL及图”中的“WEILL”在整个商标中位置突出,是商标的显著部分。“WEILI”与“WEILL”仅有一个字母不同,且其字形相近,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真实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737219号“WEILIBABY”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评点:在维权时须关注商标的显著部分。
(摘自国家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公告》)
声明:案件评点的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仅限本公司内部交流讨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