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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七匹狼”对抗“匹匹狼” 时间: 2006-7-20
 

“七匹狼”对抗“匹匹狼”

案件简介: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伟达食品厂在第29类“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748305号“匹匹狼PIPILANG”商标(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经国家商标局的审查,该商标予以公告。

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为七匹狼集团)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理由:七匹狼集团就“七匹狼”商标在先注册在第1-42类(除5类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与七匹狼集团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的“七匹狼”商标属于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七匹狼”是七匹狼集团独创的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成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

国家商标局认定:

七匹狼集团在第29类的“肉;精制坚果(加工过的)”等商品上获准注册“七匹狼SEPTWOLVES及图”商标。七匹狼集团的商标与被异议商标的起首文字“七”与“匹”在字型和读音上区别明显,修饰狼的数量词“七匹”与迭加的量词“匹匹”含义有所不同。同时除中文部分之外,双方商标分别含有汉语拼音、英文组合与图形部分,从而使得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的区别较为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七匹狼集团的商标没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七匹狼集团注册使用在休闲服商品上的“七匹狼”商标曾于2002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被异议商标与七匹狼集团的商标有所区别,且使用商品与七匹狼集团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装类商品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748305号“匹匹狼PIPILANG”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摘自国家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公告》)

案件评点: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是有前提条件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应考虑如下几点:

1、    驰名商标的独创性;

2、    驰名商标与他人商标的近似程度;

3、    驰名商标与他人商标使用的商品是否类似;

声明:案件评点的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仅限本公司内部交流讨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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