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坊”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
案件简介: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在白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国坊”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该商标予以公告。
郭京华对上述商标提出异议。异议理由:1998年四川成都全兴酒厂对水井街生产车间厂房改建时,发现了古代酿酒遗址“全兴烧坊”,此遗址堪称“中国白酒第一坊”,全兴酒厂对“中国白酒第一坊”拥有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国坊”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的混淆。
国家商标局认定:
全兴酒厂发现的“全兴烧坊”是中国,也是世界第一次发现完整的古代白酒酿造作坊遗址。全兴酒厂对其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全兴烧坊因此逐渐深入人心,并在消费者心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0年“全兴烧坊”被国家文物局称为“中国白酒第一坊”。被异议商标“国坊”申请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标是“中国白酒第一坊”的简称,享有“中国白酒第一坊”的美誉,从而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的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商标局裁定:郭京华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655443号“国坊”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摘自国家商标局《商标异议裁定公告》)
案件评点:此案件引发了几点考虑:
1、“中国白酒第一坊”是一种商誉权,在本案中为什么对此权利予以支持?
2、“商誉权”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
3、“不良社会影响”的概念是什么?
4、“国坊”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
声明:案件评点的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仅限本公司内部交流讨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